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法,62,20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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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林正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老五老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老五老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7 屆第6 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檢具第7屆第6 次董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核備文件等影本,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9 月4 日召開第7 屆第6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5條,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

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增列「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事項,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及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衛生福利部同意備查在案。

是以,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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