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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王乃弘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弘毓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就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弘毓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弘毓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修正如後附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弘毓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董事人數及所辦理之目的事業,有修正之必要。
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處分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弘毓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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