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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陳麟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
上開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後附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1年9月1日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在案,並發給法人登記證為憑。
茲該財團法人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九屆第三次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爰檢具財團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第九屆第三次董事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備修訂之公函影本、修正前及修正後之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為憑,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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