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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消債補字第195號
聲請人( 朱聖宇即朱嘉斌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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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一、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起 │
│ 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
│ 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
│ 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
│ 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三、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四、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五、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
│ 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六、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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