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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博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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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一、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
│ 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
│ 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 。 │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
│ 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 │
│ 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
│ 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
│ 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
│ 必重複提出)。 │
├───────────────────────────┤
│三、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 │
│ 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 │
│ 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
│ 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
│ 複提出)。 │
├───────────────────────────┤
│四、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 │
├───────────────────────────┤
│五、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
│ 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六、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
│ 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
│ 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
│ 出)。 │
├───────────────────────────┤
│七、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
│ 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
│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
│ 償) │
├───────────────────────────┤
│八、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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