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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黃金樹
相 對 人 黃陳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理由欄關於「黃金池」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永池」。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三十六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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