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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鄭守仁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輔 佐 人 鄭莊端
被 上訴人 林美玉
郭勵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12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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