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簡,17,201711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蘇松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火源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7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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