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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楊恆春即楊杏春
楊東烈
楊晋坤
黃楊秀桂
楊阿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10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因尚積欠款項未清償,欲明瞭相對人繼承被繼承人楊鄭限遺產情形,故有閱覽99年度訴字第1410號卷宗之必要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及帳務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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