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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90號
原 告 蘇温斐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被 告 謝爵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800元(以門牌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5房屋之最新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核定依據;
至於原告之先、備位聲明第二項部分,原告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併為參照),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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