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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劉莊翠珍
被 告 吳宗霖即吳駿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700元(依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建物之現值為570,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是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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