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20,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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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20號
原 告 文德光Todd Wertz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致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蓋世威國際製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K-Swiss International Manufacturing Limited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34,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52,352元。

二、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10,779,045元、加班費32,194,432元,合計42,973,47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0,224元,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其數額為195,112元。

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352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195,112元後,應繳納257,240元【計算式:452,352-195,112=257,240】。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57,24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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