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38,2017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3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台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仲營造有限公司、林清河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9,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