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43,20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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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43號
原 告 郭祥玥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莉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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