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45,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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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45號
原 告 拓原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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