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55,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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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王裕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嘉程即李鴻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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