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59號
原 告 高梓柔
被 告 林文昭
林善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81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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