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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6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松源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689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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