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71號
原 告 羅耀宗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陳彥文律師
高凱韻律師
被 告 陳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0號4 樓)之建物及其坐落之同段97-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28 )移轉登記予原告,是原告提起本訴之訴之利益應為上開房地之交易價額。
又上開房地於99年9 月2 日購入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00,000 元,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