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75,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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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7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培晧發支付命令命令(本院民國106年度司促字第24669號),惟被告王培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2,5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繳19,211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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