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83號
原 告 陳慶榮
被 告 周玫君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5,850元(計算式:53,500×4,360.87×31/10000+602,600=1,325,85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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