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91,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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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91號
原 告 洪主倪
被 告 温彥博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温彥博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4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0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0,5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0,5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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