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93,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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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9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 告 黃卉蓁
被 告 梁永泓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申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10,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7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2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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