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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9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樺興業有限公司、黃卉蓁、梁永泓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2742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 萬3,24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661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4,16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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