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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00號
原 告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6,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7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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