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004,201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04號
原 告 林進川
被 告 吳勝豐即吳財丞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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