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13號
原 告 陳維勝
陳許足
陳秋景
陳秋鶴
陳秋雄
陳秋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陳元順
陳泓丞
陳仁和
陳元豐
陳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應將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農舍法定空地套繪管制,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之。
核其請求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土地解除套繪管制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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