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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陳月玲
被 告 蔡素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98,435元【計算式: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0元×425.9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93/1000=10,498,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
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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