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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安筌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一信
被 告 陳世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買賣債權讓渡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7904元,茲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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