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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賴姿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鑫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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