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830,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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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林姿君
上開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加盟店老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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