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陳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4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660元。
茲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