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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複代理人 陳中憲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0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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