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870,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0號
原 告 臺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梁茂豐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秀菊及另二債務人江月伶、江元泰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惟被告朱秀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6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