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8號
原 告 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振興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沛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