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894,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亞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水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登光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 萬12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6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