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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張正學
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政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7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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