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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黃詩涵
被 告 睫米時尚美睫即白勝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資遣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
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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