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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宇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訴訟代理人 高進
被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被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契約展期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解除契約之105年5月起,至原租賃契約期滿之108年8月止,合計28期,並以每期租金新臺幣2,500元計算,故核定為新臺幣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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