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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私立嘉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即張美紅
訴訟代理人 劉國華
被 告 璨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伸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
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貴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院麟民執106司職二字第36400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茲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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