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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18號
原 告 游麗珠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莫錫麟
被 告 陳力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所欲排除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 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7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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