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2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劉祈明
被 告 李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696元,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9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參,是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