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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 告 賴明泉
被 告 嚴瑞源
嚴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主張本院106 年度司執第9351號執行標的之建物為其所有,現經法院強制執行中,為此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貴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9351號兩造間因有舊屋所有權爭議,就被告債權人請求之拆屋還地強制執行程序予以撤銷。
據原告陳報該建物(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600元,是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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