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0號
原 告 程士杰
被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本院民國106年度司執寅字第4236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強制執行卷宗,確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21,03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原告訴請撤銷全部強制執行程序之債權金額即1,621,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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