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1418,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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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8號
原 告 沈峻豪
被 告 沈慶琦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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