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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蕭雲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799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719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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