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149,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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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江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花蓮縣○○鄉○○路00號,有卷附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被告表示其自小居於花蓮於本轄並無居所,且原告亦表示其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陳報之被告居所可能係誤載,並請求移轉管轄。

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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