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2608,201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08號
原 告 莊惠玲
原 告 洪浩喬
原 告 何羿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登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仲
被 告 林清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64號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兩造之爭點在於被告是否有違約之事實及原告得否依兩造契約第21條第1項約定解除契約,上揭爭點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6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業經兩造陳明在卷(本院卷第98頁反面),復有卷附前揭判決影本可參,經核確與兩造所述相符,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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