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811號
原 告 勝洽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彩勤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竣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下同)102 年10月1 日起至105 年5 月間,陸續承攬被告如附表所示之5 項工程,立有工程合約書5 份,原告積欠工程款計109 萬4,658 元。
另兩造於106 年1 月5日訂立切結書,被告承認尚積欠上開工程以外之工程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1萬484 元。
以上兩項工程款,共計180 萬5,142 元,被告承諾給付,但未履行,爰依民法第490 承攬法律關係及切結書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5,14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工程合約契約書5份、切結書及附表1 各1 份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開工程款債權即工作報酬,自工作交付時或完成時即可請求,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
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合計180 萬5,14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106 年9 月25日,見本院卷第50頁送達證書)之翌日(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 萬8,919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併准許之。
又被告雖未聲請宣告免假執行,惟因其係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且其前此亦未提出任何陳述之答辯,為兼顧其權益,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附表
┌───┬────┬──────────────────────────┬────────┬─────┐
│編號 │訂約日期│ 工程名稱 │總工程款(元) │未給付工 │
│ │ │ │ │程款(元)│
├───┼────┼──────────────────────────┼────────┼─────┤
│編號1 │102.10.1│客雅溪第8期環境營造工程(第二標)-水闡門工程其中之 │438,900 │41,800 │
│ │ │照明工程 │ │ │
├───┼────┼──────────────────────────┼────────┼─────┤
│編號2 │103.5.12│和美交流道聯絡道後續工程(第二期)-照明工程 │4,565,546 │413,810 │
├───┼────┼──────────────────────────┼────────┼─────┤
│編號3 │103.9.3 │客雅溪第8期環境營造工程(第二標)-照明工程 │702,104 │34,837 │
├───┼────┼──────────────────────────┼────────┼─────┤
│編號4 │104.1.6 │后里園區公園景觀工程其中之照明設備 │8,837,055 │506,036 │
├───┼────┼──────────────────────────┼────────┼─────┤
│編號5 │105.5.5 │宜蘭都市計畫(運動公園附近地區-省道以東部分)細部計│2,775,322 │98,175 │
│ │ │畫公共設施工程其中之路燈工程配管施工 │ │ │
├───┼────┼──────────────────────────┼────────┼─────┤
│合計 │ │ │ │1,094,658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