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玟騰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盈青
被 告 陳佑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玫騰工程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玟騰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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